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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申請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一)

    一、請申請人自行核對申請土地筆數及是否屬都市計畫區內土地後再繳納規費,已繳規費概不退還。

    二、收費標準:以土地筆數計算,每筆地號新臺幣二百元,逾一筆以上地號部分,每筆徵收新臺幣一百元。每增加一份證明書另加收新臺幣一百元。

申請須知(二)

    一、說明:縣(市)民為瞭解本縣(市)都市計畫實施情形,得向各轄區鄉(鎮、市)公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

    二、應備書件:請依式填寫申請書乙份。

    三、申請機關:各轄區鄉(鎮、市)公所申辦。

    四、注意事項:

(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之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係依據已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及地籍套繪圖核對,僅供參考之用,若作為實施之依據應依現地指示建築線為準。

(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係就申請地號查核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及計畫說明書中之特殊土地使用規定,如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及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之規定等予以查列,至計畫書中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容積率、高度、前後院、側院及開發限制等之其他限制規定,請逕洽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詢。

(三)證明書有效期間依證明書所載為準。

(四)本證明書核發後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