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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各項活動使用苗栗縣卓蘭鎮市區道路臨時使用申請書

一、本申請書適用範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四十二條所列舉各款妨礙交通之情事及其他非屬集會遊行法所規定有臨時佔用道路需要之活動。

二、所申請活動佔用道路如另涉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權責,或依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適用本申請書。

三、申請人須以本申請書並檢附使用道路計畫書,向使用道路範圍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如使用道路範圍跨越二個以上鄉鎮(市)者,除應向該轄區公所申請外,核准後副知苗栗縣政府備查),管理機關於核可後,於活動二週前以核定通知書函知申請人並副知相關配合單位,另副知本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備查;如經駁回申請或附註審核意見者,申請人應依修正意見於三日內修正完成送回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