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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辦理「補助學校教育文化、體育活動」補助公告

一、補助項目:依本所補助學校教育文化、體育活動審查辦法。

二、申請期間:自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

三、資格條件:本鎮國高中、各國民小學。

四、審查方式:依本所補助學校教育文化、體育活動審查辦法審查。

五、個別案件之補助金額上限:

(一)本鎮各級學校辦理校(慶)運活動;每案最高補助上限新台幣2萬元。

(二)參與縣級中小學聯合運動會;本鎮主辦學校每案最高補助上限新台幣8萬元。

(三)參與縣級、全國級或國際級之各項教育文化、體育活動或競賽;每案最高補助上限新台幣1萬元。

六、全案預算概估:新台幣25萬元整。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