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業經農業部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以農護字第1140073529號公告修正。 一、依據農業部115年1月2日農護字第1140073529B號函辦理。 二、修正「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第七點,並自115年1月2日生效。 三、本案係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之1第1項規定,具對外效力,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列7種名稱以外之法規命令。
「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業經農業部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以農護字第1140073529號公告修正。
一、依據農業部115年1月2日農護字第1140073529B號函辦理。
二、修正「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第七點,並自115年1月2日生效。
三、本案係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之1第1項規定,具對外效力,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列7種名稱以外之法規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