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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公告修正

  • 發布單位:農業課

「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業經農業部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以農護字第1140073529號公告修正。

一、依據農業部115年1月2日農護字第1140073529B號函辦理。

二、修正「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第七點,並自115年1月2日生效。

三、本案係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之1第1項規定,具對外效力,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列7種名稱以外之法規命令。